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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

日期: 2019-09-11 14:44:00 作者: 李煜城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成功离不开知识的扎实,备考要注重巩固证券从业资格书籍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整理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上),希望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证券考试。

  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

  1.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2.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4.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5.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6.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7. 基金募集申请在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8.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9.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10.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11.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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