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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普通股股东义务

日期: 2019-09-11 14:46:43 作者: 李煜城

  小编继续为大家把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普通股股东义务:发送给大家,希望在如火如荼紧张的证券从业用书备考阶段,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在证券从业辅导备考过程中能够更高效,能够更有效率。

  1.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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